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许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个体运输。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5)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于2014年12月18日7时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鲁V×××××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V×××××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太仓市境内沿338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26公里+720米处路段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车偏驶道路西侧,与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顾某驾驶的苏E×××××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其妻时某)发生碰撞,致顾某、时某连人带车倒地,其中时某遭鲁V×××××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调查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许某事发后即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对此,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对此,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蒋耀华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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