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杨传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松,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杨传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行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倪礼祥
书记员: 徐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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