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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杨某某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3月15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安全措施不全的苏E×××××正三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蒋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华山路路口北侧路段时,因车速偏快,对道路交通动态未观察清楚,导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撞击前方同向黄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人体,致黄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杨某某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陆建忠

书记员:蒋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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