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系张家港润港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2014年7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处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樊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樊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
书记员: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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