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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肖某
沈专(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沈专,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0月5日晚,被告人肖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沿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七干河桥西侧100米路段时,因麻痹大意,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该车右前部位撞击前方同向步行的茅祖全(男,殁年64岁,张家港市人),致茅祖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肖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人肖某事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肖某履行了部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已对被告人肖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陈某、茅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病历、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信息列表、查破某、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某、社会调查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丽娟

书记员: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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