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万团,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人宋万团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夫志,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一刑诉〔2018〕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万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万团及其辩护人谢夫志、杨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万团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宋万团于2017年11月19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里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万团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宋万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万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万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宋万团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宋万团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宋万团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宋万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万团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宋某、杨某、靳某、沈某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病历卡、CT报告单、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信息、协议、谅解书、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万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宋万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宋万团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宋万团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宋万团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宋万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万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洪永洋
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
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
书记员: 王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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