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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婷,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沐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薛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荣荣

书记员:程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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