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韦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炳红
书记员:杨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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