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捕前暂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渔村南四巷,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8〕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邢美芳、书记员方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2018年3月15日在三亚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124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三亚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0调派出动单、海南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亚公交认字[2018]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笔录,授权委托书、(民)调字[2018]05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请求书;证人盆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公(司)鉴(法医)字[2018]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照片;视听资料:案发前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8年3月15日在三亚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12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泽贤
书记员: 李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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