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黎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抓获,2015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K6****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途经三亚市荔枝沟路市仔村路口路段右侧超车过程中,刮碰被害人张某妹驾驶的台铃牌电动车,并碾压被害人张某妹,造成被害人张某妹当场死亡。被告人符某某当时因未发觉事故发生,驾车离开案发现场。经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妹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符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妹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7月2日,公安干警将被告人符某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妹的亲属于2015年8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符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妹的亲属共计人民币561000元,被害人张某妹的亲属对被告人符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海南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本,情况说明,视频照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请求书;证人韦某荣的证言;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公司法(痕)字[2015]253号《痕迹分析意见书》,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刑)鉴(尸)字[2015]207号《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三)公照刑照字第207号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超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符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符某某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黄杨玉 人民陪审员 张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 彬
书记员:孙少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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