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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捕前住原籍。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持砍刀和手锯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六弓乡与陵水黎族自治县群英乡交界处的六弓乡9号林班(地理中心坐标为:横0377484,纵2053709)砍伐林地内的天然林木。2010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该地块上种植上橡胶树。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砍伐的天然林地面积为18.58亩,活立木蓄积量为134.0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伐桩。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用油锯和砍刀砍伐林木。
2.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1975年9月18日等信息,其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9年12月23日,保亭县六弓乡林业工作站黄某1站长及赵子能、胡维真、胡子文、卓某1、陈朝峰、陈剑飞等六名护林员在大敢岭巡山的过程中发现林区有块天然林被砍伐毁坏,毁林情况较为严重,特向保亭县森林公安局报案。保亭县森林公安局于2010年3月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有逮捕必要的说明》。证实:2016年6月初,保亭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与陵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联合到陵水县群英乡光国村委会书记郑康谭家沟通,叫郑康潭到郑某某家中做思想工作,劝说郑某某到保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8月24日,郑某某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刑拘在逃)。2016年12月20日晚,保亭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与陵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联合到陵水县群英乡光国村委会芬优村对郑某某进行抓捕,未果。2017年4月27日,该局民警让群英派出所民警到郑某某家中作思想工作,劝说其投案自首,截止至2017年11月23日郑某某都一直在逃。被告人郑某某存在故意逃跑的嫌疑,为了进一步查清被告人郑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及时获取相关的证据,防止其逃跑,有逮捕被告人郑某某的必要。
(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1月23日20时许,保亭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协助保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陵水县群英乡芬优村54号郑某某的家中将郑某某抓获。
(5)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03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该局未承接过任何个人和单位在该地块18.58亩内采伐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6)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滥伐林木地块位置说明》。证实:2017年11月28日,保亭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郑某某的带领下,来到保亭县六弓乡于陵水县群英乡交界处的大敢岭最大一片农田南侧500米处的一块小农田,对该块小农田北侧的一块林地内进行辨认,其辨认出这块地就是其在2009年底滥伐林木的地块,也就是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鉴定报告的1号林地。
3.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1的证言。其证言为:2009年12月17日,护林站共7名护林员到大敢岭巡山,发现有人砍山毁林。7名护林员是黄某1、赵子能、胡维真、胡子文、卓某1、陈朝峰,陈剑飞。发现砍山的地块有2块地,面积估计有30亩,毁林地的性质是天然林木,属国家公益林,毁林的方式是将天然林木连片砍到,小的树木用刀砍,大的树木用油锯锯倒,树木胸径在10-20公分之间,是天然阔叶林。
2009年12月17日在砍山现场,有两块地,有一块已用火烧了,估计是在2009年12月10日左右砍的,有一块是正在砍的,树叶还青。当时发现有两个人正在用油锯伐木,我们不认识他们,在我们接近他们时,他们就跑掉了,我们估计是陵水县群英乡光国村委会大敢村村民砍的。我站于2009年12月18日,书面向林业局工作总站汇报树木被砍情况。被砍伐的两块地,烧的那块2010年1月6日大概有16亩,不烧的那块地量大概有18亩。
(2)证人卓某1的证言。其证言与黄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郑某1的证言。其证言为:我现在六弓乡四海海洋公司务工,已在该工地居住有两年了。我知道大敢岭的林木被砍一事,砍山的地方距我住的工地向北约1公里地方,是六弓乡护林站黄某1路过我居住的工地时说的。
砍山的地方有几块,我到村里听村民说,有外地老板出钱,有村民做(种经济作物),老板与村民平分,我村中有5-6户村民与老板合作种作物。郑某某在他的农田上面有一块地,在2008年已种了木薯,在他种木薯的周边发生了砍山,是不是他砍的我不敢肯定。
(4)证人黄某2的证言。其证言为:我从2010年开始在陵水县林业局群英护林站当护林员至今。陵水县群英乡芬优村在保亭县六弓乡大敢岭有一块最大的农田,在农田的南侧500米处有一块小农田,在小农田的北侧有一块橡胶地,这块橡胶地是陵水县群英乡光国村委会芬优村郑某某的橡胶地。2013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郑某2、黄某3、卓某2、胡光防、黄某4在大敢岭一带巡山的时候,当时这块地上是已经种植上橡胶树了,我们看见在这块橡胶地有挖机在平整地块就过去制止挖机进行工作,在制止的过程中,郑某某的妻子胡春玲(音译)就跟我们发生争吵,发生争吵后,我们就责令她叫挖机撤掉,在挖机撤掉后,我们也下山了。
郑某某的橡胶地在没有种植橡胶树之前的林相,在大敢岭这一带,除了农田是农村的集体地外,其他的山地都是天然林,属于公益林。郑某某的这块橡胶地具体面积有多大我没有量过,但是我目测估计有15、16亩左右。我是在2010年才开始巡山的,
但是这片山不是我管护的,之前我也不知道天然林树木有多大。我在2013年巡山的时候都看见橡胶树胸径都有5、6厘米大小了,我不知道是谁砍伐掉地上的天然林木的。种植橡胶树的时间我也不清楚,但是这些橡胶树我目测估计也有种植五、六年了。
(5)证人卓某2的证言。其中证言为:我是从2010年开始在群英护林站当护林员的。陵水县群英乡芬优村在保亭县六弓乡大敢岭有一块最大的农田,在农田的南侧500米处有一块小农田,在小农田的北侧有一块橡胶地,这块橡胶地是郑某某的橡胶地。2010年1月份,我和我们站护林员和县林业局的执法人员一起去大敢岭一带巡山时,看到这块地上的天然林木已经被砍伐了,当时没有看见人,后经我了解,我听黄某3说这块地是被郑某某毁林开垦的,现场也被火烧过,但我没有看见砍树的人。现在林地被种植上橡胶树,是郑某某种的。我在2013年巡山的时候看见郑某某用摩托车装橡胶树苗到这块地里来种橡胶树。
(6)证人郑某2的证言。其证言为:我从2010年开始在陵水县林业局群英护林站当护林员至今。陵水县群英乡芬优村在保亭县六弓乡大敢岭有一块最大的农田,在农田的南侧500米处有一块小农田,在小农田的北侧有一块橡胶地,这块橡胶地是郑某某的橡胶地。2012年,郑某某有雇请挖机在这块地挖平台,当时地里面已经种植有橡胶树了,我们知道这个情况后,就来制止这台挖机进行工作,我们来制止挖机工作的时候,看见郑某某和郑亚坤都在现场,我们就把挖机赶下山了,当时郑亚坤还恐吓我,说我报案还带人上来把挖机赶下山,后来郑亚坤还把我家的30多株橡胶树也砍掉了。后来我们在巡山的过程中,还发现郑某某在这块橡胶地里施肥、锄草,所以我们确认这块地就是郑某某的橡胶地。这块地在没有开垦之前是天然林木,虽然我是2010年才开始当护林员的,但是我在小时候就经常在大敢岭山里玩耍,所以我知道这个地区除了农田外,就都是天然林。这块地被毁林开垦的时候,我还没有当护林员,应该是在2009年毁林的,所以我也不清楚当时的毁林情况。
(7)证人黄某3的证言。其证言与郑某2的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黄某4的证言。其证言和郑某2的证言基本一致。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0年1月6日15时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保亭县六弓乡与陵水县群英乡交界处的大敢岭被毁林地进行勘查,毁林现场东方向直线距离大敢岭主峰900米,被毁坏的是天然林地,毁林地共有2块,我们称为现场1和现场2。
现场1位于大敢岭主峰西方向900米处,在陵水县大敢村西南方向1800米,地理坐标为03774842053709,毁林地在一个小山坡上,地势为缓坡,东南坡向,毁林地从小山坡顶向坡底被砍成一个不规则的长条状,南面有一片水田。用GPS测量地块面积为18亩,地内天然林木已被全部伐倒,个别树头断面较平,为油锯锯痕,大部分的树头断面参差不平,是用砍刀砍伐留下的痕迹,树头断面处直径6.5、11.8、18.7厘米等;树头断面处距离地面30厘米至140厘米不等,树干和枝叶倒在地上已枯黄,树干未被锯断,个别树干立在地上无枝叶。
现场2位于大敢岭主峰西方向650米处,在大敢岭主峰山脚下,与现场1相距30米,地理坐标为03777262053620,毁林地在两个小山包上,分为南、北两个小山包,两个小山包之间有一条小山沟,西北坡向,南面的小山包地势为陡坡,北面的小山包地势为缓坡。毁林地由南向北被砍成一个不规则的长方形,西北面有一片水田。用GPS测量地块面积为16亩,地内天然林木已被全部伐倒,个别树头断面较平,为油锯据痕,大部分树头断面参差不平,是用砍刀砍伐留下的痕迹,树头断面处直径7.8、8.2、12.6厘米等;树头断面处距离地面20厘米至40厘米不等,该地块被火烧过,树干倒在地上已被烧成焦黑状,大部分树干已被清理掉,地上无枝叶(已被烧干净),地表成焦黑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一份,拍摄现场照片50张,绘制毁林方位示意图1张和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
(2)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28日14时许,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郑某某带往保亭县六弓乡与陵水县群英乡交界处的大敢岭最大一片农田南侧500米处有一块小农田,辨认人郑某某能够辨认出在这块农田北侧有一块砍伐天然林现场具体方位及其砍伐天然林现场的现状和所使用的砍伐工具。并拍摄现场指认照片11张。
4.鉴定意见
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保亭县六弓乡大敢岭天然林木被伐的调查鉴定报告》。证实:保亭县森林公安局委托海南省××县大敢岭的二块被伐的天然林木进行调查鉴定。被砍伐林地共有2块,分别标为1号林地和2号林地,××乡交界处的大敢岭,为保亭县国有天然林保护区,属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六弓乡9号林班范围。1号林地地理中心坐标为:横0377484,纵2053709;2号林地地理中心坐标为:横0377726,纵2053620。
从对被伐林木现场的勘察情况来看,1号林地刚砍伐不久,被砍伐倒地的林木基本仍留在现场未被运走,现场还有一些已锯成长度2m左右的原木。2号林地已被火烧过,现场只有一些30-100cm高的伐桩。林地地势为山坡地,海拔高度约200-300米。被伐林木为热带天然阔叶次生林,周边分布着同样的林分。
调查鉴定结果:
1.被伐林地总面积为23828平方米35.74亩),其中1号被伐林地面积12389平方米(18.58亩),2号被伐林地面积11439平方米(17.16亩)。
2.被伐林木的活立木总蓄积量为257.82立方米,出材量为141.8立方米;其中1号林地被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34.05立方米,出材量为73.73立方米;2号林地被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23.77立方米,出材量为68.07立方米。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为:我是在保亭县六弓乡大敢岭有一块最大的农田,在农田的南侧500米处有一块小农田,在小农田的北侧有一块林地里砍伐天然林木的。
以前我父亲就在这块地上开垦种植过,他年老之后就把这块地传给了我,到2009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从家里带着一把砍刀到这块地里准备把这些天然林木砍掉然后用地种植橡胶,砍这些天然林木的时候是只有我一个人,我砍伐这些天然林木的时候都是从底部开始砍,直至把这些树给砍倒,砍倒之后就去砍伐下一株树,如此循环,大概是砍伐了10几天这样子。具体砍伐多少天,砍伐了多少株树我也记不清了,这些树被砍倒后就是倒在地上,我并没有作任何处理,然后是隔了有15天左右的时间,因为这些树的叶子都己经干了,所以我就直接点火把这些树给烧了,又隔几个月的时间,2010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就开始拉橡胶苗到这块地上种植,当时种植了四五百株橡胶苗,把苗种好后我时不时就会来这块地里锄锄草,施施肥,后来为了便于管理橡胶树,在2013年的时候我有雇请挖掘机到这块里进行平整,但是才开工一天就被当地的护林员制止,他们制止后我也就没再怎么上去管理了,之后我就出去打工了,事情的具体经过就是这样。
在我没有开垦这块地前,这块地里都是一些天然林木,被我砍伐的天然林木的胸径有多大,这个我没有测量过,但我目测估计胸径在5至20公分之间,大小不一。我就是用从家里带来的一把砍刀直接在树底部砍断。这把砍刀是一把带木柄的砍刀,长约60厘米左右。这把刀坏了被我扔掉了。砍伐这些天然林木,是我自己的想法,我当时的想法就是为了将这块地开垦出来之后种植橡胶树,我的妻子也上来这块地帮我种植过橡胶苗。
我不知道我砍伐天然林木的这块地的具体权属,但因为我们村很久以前就有村民在这边耕作,我们村的都认为这些地是村集体地。被我砍伐天然林木的这块地,我应该是没有的有林权证。我砍伐天然林木的这块地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在我砍伐天然林木及种植管理橡胶苗的这个过程中,我们村很多村民都在这片山上耕作,应该是有人看到我的,不过具体是谁看到我不清楚。我开垦时砍伐这些天然林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我都不知道砍树要办证,所以没有去申请办理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均能相互印证,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持砍刀和手锯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六弓乡与陵水黎族自治县群英乡交界处的六弓乡9号林班砍伐林地内的天然林木。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达134.0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依法惩处滥伐林木罪,保护林业资源,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没有社会危险性,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补种树木并保证存活。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付春燕
审判员 尹合欢
审判员 李宝鹏

书记员: 吴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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