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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7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黄凤娟,女
被执行人:王志雄,男
被执行人:董玉玲(王志雄妻子),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316号及申请执行人黄凤娟的申请,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凤娟与被执行人王志雄、董玉玲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年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志雄、董玉玲发出(2016)琼9027执恢8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志雄、董玉玲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凤娟支付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295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及案件受理费269元,并缴纳执行费342元,三项合计共人民币30111元(不包括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志雄、董玉玲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也不向本院报告个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志雄、董玉玲的存款情况,2016年5月17日查控信息反馈执行人董玉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保显农场营业所账户为62179964700001284662的账户中个人存款余额2024.35元。2016年5月1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董玉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保显农场营业所账号为6217996400001284662的账户中个人存款余额2000元。2016年11月,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黄凤娟实施司法救助2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所剩余执行标的2769元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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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林士立
审判员 林安华
审判员 刘宏武

书记员: 陈卢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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