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兴华,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无业,现住海南省某农场。
本院执行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兴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王兴华应缴交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兴华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兴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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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吴清贵
审判员 蔡预红
审判员 许英花
书记员: 王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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