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英秀,曾用名英献秀,男,1999年3月24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颜仁华,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左英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朝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英秀及其辩护人颜仁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英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英秀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左英秀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左英秀自首、认罪较好、初犯,其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为严明国法,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结合被告人左英秀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英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盛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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