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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远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着郑某1,从龙楼往龙楼海边方向行驶,当日12时10分许途经龙楼镇春桃村1队路段处,因该路段土坑较多,被告人郑某驾车操作不当,致使郑某1从三轮摩托车上摔落下来,后该三轮车右后轮从郑某1头部碾压过去,造成郑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1不负事故责任。
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头部受到重大钝性外力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家属黄某、郑某2、郑某3经本院(2018)琼9005民初17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郑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黄某、郑某2、郑某3丧葬费等费用共计200000元,被害人家属黄某、郑某2、郑某3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无异议,且有经查属实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报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明书,证人王某、郑某3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无驾驶资格证且明知是无号牌车辆而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在交通肇事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当庭自愿认罪,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郑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被告人郑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赔偿态度好,又能取得谅解,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郑某宣告缓刑。
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严明国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磊
人民陪审员 李兴培
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

书记员: 陈哲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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