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文昌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7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小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灯光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装载钢筋质量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长度、宽度超出车厢的×××号拖拉机超速行驶,途经文昌市文城镇迈号圩县道武勇村路段处与对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何某驾驶灯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遇。被告人周某某会车时偏左行驶,导致该车装载超出车头的钢筋碰撞到何某驾驶的摩托车并插到何某的腹部,造成何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留在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将其带至文昌市公安局调查。
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系因在交通事故中腹部受创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文昌市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21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民事调解书、收据、车辆放行审批单、证据保全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农用机械驾驶员信息卡、拖拉机信息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其拖拉机灯光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仍在道路上驾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现场分别拨打110电话报警、120电话急救伤者,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于辰潭
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
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
书记员: 陈哲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