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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从东郊镇良田村委会林村朱村6队往东郊圩方向行驶,11时40分许途径文昌市东郊镇良田村委会5队路口路段处,适遇相对方向被害人许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的二轮摩托车,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减速靠右行驶,没有与来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被害人许某采取制动措施避让,致使×××号二轮摩托车侧滑摔倒在右路边,被害人许某摔倒在右路面上头部被大中型拖拉机左后轮碾压,结果造成被害人许某当场死亡及×××号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文公交认字第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琼文公司鉴(法医)字[2018]1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许某属于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依法赔偿被害人家属211052.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拖拉机信息卡、机动车行驶证、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执、收条;证人潘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分别拨打110电话报警、120电话急救伤者,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依法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于辰潭
人民陪审员 陈玉榜
人民陪审员 李兴培

书记员: 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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