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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文昌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文昌市文城镇驶往文教镇方向。5时30分许,途经铺文线17km+500m路段文教镇宝典村路口处时,由于没有减速慢行,并跨越道路中间双黄实线行驶,适时被害人林某1从文教镇宝典村路口处由北自南横过道路,被告人林某某未能及时发现险情,致使该车碰撞被害人林某1,结果造成被害人林某1当场死亡及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立即用其持有的手机(号码为133XXXXXXXX)拨打110报警和120抢救伤者。
经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后,于2018年1月4日作出文公交认字[2017第001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1无责任。
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1为胸腹腔闭合性损伤致内脏(肺、肝、脾)破裂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在文昌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到案经过、警情信息、文昌急救指挥中心受理台呼车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和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及照片、健康检查笔录等;证人林某2、林某3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林某某在事故现场分别拨打110电话报警、120电话急救伤者,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6万元,余款4万元将于2021年5月25日前付清,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于辰潭
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
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

书记员: 符亮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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