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吴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吴某

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9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文昌市公安局决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3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7月25日由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被告吴某在肇事后立即报“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壮犯罪后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被告吴某在肇事后立即报“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壮犯罪后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姜向东
审判员:林明干
审判员:符旭

书记员:蒋若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