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806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立案执行林某罚金刑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琼0106执4438号案件的执行。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子刚
审判员 林志飞
审判员 刘子香
书记员: 王崇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