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蓟县,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乃江
审判员:刘向山
审判员:单建春
书记员: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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