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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2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乃江
审判员:冯蕴斌
审判员:单建春

书记员: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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