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丛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引
书记员:张翠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