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艳丽,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小学文化,元宝山区爱你保健用品店经营者,现住赤峰市。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1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8〕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丽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东春、梁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丽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随案移送假药予以没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艳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海军
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
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
书记员: 夏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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