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英杰,市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杨某某诉扶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做出(2015)扶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做出(2015)松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杨某某上诉,维持原判。扶余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5)扶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2015)扶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现已生效,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肯定。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2015)扶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其强制执行的内容为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的扶政房征补[2014]140号《关于对杨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保证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得到切实执行,在被执行人杨某某不主动履行经过生效判决确认其合法性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扶余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扶余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扶政房征补[2014]140号《关于对杨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扶余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华
审判员 常树才
审判员 王长会
书记员: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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