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回族,生于1980年7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2018年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0日被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建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马某甲近亲属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基础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海原县公安局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海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海)公(物)鉴(尸)字[2018]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海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海公交认字【2018】第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顾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不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甲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21.5万元,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XX

书记员: 李小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