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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5日入监服刑。2016年1月4日,执行机关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陈某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丰 悦 审判员 李庆平 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王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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