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现在辽宁省北镇监狱服刑。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鞍千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对附带民事判决上被告人赵庆海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北镇监狱于2014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某某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2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万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故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