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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满族,现在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凌海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3373.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某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2次,表扬2次。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于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至2015年2月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凡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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