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喜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超豪华装潢商店业主,现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池北区。
申请执行人陈芬兰,女,1963年7月7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孙田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二道白河场区。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财政局退休职员,现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喜庆、陈芬兰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孙田某、王某某、张某国、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称,安图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吉2426执198号案件中,于2017年9月19日做出(2017)吉2426执198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二道镇利民大街房屋12套。同时,于2017年8月11日做出(2017)吉2426执199号之六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院内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酒店用品。异议人认为,上述查封的物品价值已经足够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喜庆的债务,已经没有其他债权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查封任何被执行人的房产没有法律依据,违法查封房产行为严重侵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19日做出(2017)吉2426执19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7年8月11日做出(2017)吉2426执199号之六号执行裁定书,保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本院为执行(2016)吉24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孙田某、王某某、张某国、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吉24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孙田某、王某某、张某国、杨某某至今未履行。2017年8月11日,本院做出(2017)吉2426执199号之六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院内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酒店用品;于2017年9月19日做出(2017)吉2426执198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二道镇利民大街房屋12套。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根据上述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做出(2017)吉2426执198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二道镇利民大街房屋12套的执行措施,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如果正式查封执行措施不解除,本院轮候查封的执行行为不会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做出(2017)吉2426执199号之六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院内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酒店用品,需要对查封的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酒店用品进行评估,才能确定所查封物品的价值。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2017)吉2426执198号、(2017)吉2426执199号执行案件中未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亦未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桂芳 审 判 员 胡征光 人民陪审员 李国阳
书记员:崔馨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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