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专科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廷政、代理检察员王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东升
书记员: 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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