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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廷政、代理检察员王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四轮汽车,沿东港市XX镇XX村XX组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组十字路口时,因未让右侧来车先行,与由西向东李某驾驶载乘孙某某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死亡、孙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系胸腹腔内脏器破裂而死亡;孙某某左肩锁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左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跟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港中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丹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辛吉辉

书记员: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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