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4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纪某驾驶×××号牌轻型封闭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龙线瓦窝镇瓦窝村下瓦窝屯路段时,与行人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行人董某某当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纪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纪某驾驶×××号牌轻型封闭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龙线瓦窝镇瓦窝村下瓦窝屯路段时,与行人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行人董某某当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纪某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事故。被告人纪某已支付29000元。本院通知被害人董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如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在接到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被害人董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未在接到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肖某某证言、被告人纪某的供述等证据及本院通知书和特快专递详情单予以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8]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凤舞、助理检察员宁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董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未在接到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部分本案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姜辉

书记员:宋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