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现住沈阳市浑南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赵丹、陈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炳文
书记员:高晓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