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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住扶余市。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春,被告人陈某某在扶余市三井子镇设立大华驾校三井子分校,谎称能为报考驾校的学员不需要参加考试就能拿到驾照,先后骗取李某报名费6700元,骗取董某、程某、崔某、徐某各6500元。案发后,其家属返还被害人全部或部分钱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据复印件、谅解书、大华驾校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马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董某、程某、崔某、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018年7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Y028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km+500m处,在会车的过程中,与对面驶来的由丛某1驾驶的×××号力之星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丛某1当场死亡,发生��故后陈某某驾车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尸检,被害人丛某1系因闭合性胸外伤、颅脑损伤死亡。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02毫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解书、刑事谅解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案件受理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丛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财物人民币3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取保候审期间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同时构成两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交通肇事犯罪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返还在被害人处骗取的钱款,并对交通肇事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所犯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社区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检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制审判,于2018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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