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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义,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2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文义帮助松原奥瑞海山机械公司顶名购买海山牌554型农机一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5700元。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文义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文义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文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义系吉林省乾安县农民。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文义受王某委托帮赵某购买农机,被告人王文义到乾安县农机局办理购买农机手续后,为松原市奥瑞海山有限公司顶名虚假购买海山牌554型拖拉机一台,帮助松原市奥瑞海山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人民币15700元。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文义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文义供述,证人王某、赵某、杨某、任某证言,乾安县水字镇龙字村介绍信,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2015-2017年乾安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验收单,王文义身份证及直补折复印件,王文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破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8]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义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文义犯罪后,自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文义的犯罪事实、自首、从犯、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义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赵 颖

书记员:于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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