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捕前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和谐花园4号楼西单元1楼西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原副调研员,中共党员。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1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辩护人孙彦雨,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捕前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和谐花园9号楼1单元402室,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中共党员。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1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辩护人赵江龙,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永忠,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苏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婷、代理检察员韩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孙彦雨、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赵江龙、王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准旗发改局)作为业主单位对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灭火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准格尔旗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欲承揽该工程,被告人任某(时任准旗发改局局长)、被告人苏某(时任准旗发改局副局长)利用职务的便利帮助周某借用资质、降低投标企业资质要求、制作投标文件、不发中标公告、不通知中标企业、越过中标企业与祥磊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让周某取得了郭家坡灭火工程的施工权。
2010年3、4月份某日,周某将40万元现金送到任某办公室,任某指示苏某收下这40万元,并示意苏某这是周某给自己和苏某在郭家坡灭火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帮助的感谢费。之后苏某将这40万元带回家中。
周某在获得该工程后将祥磊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刘某1,刘某1又层层转包导致各种矛盾激化,引发了社会问题。2010年12月,鄂尔多斯市委收到关于鄂尔多斯官商勾结、非法倒卖无业主灭火工程、滥开滥采煤田匿名举报信后,市委和市政府责成监察局、国土局、发改委、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准格尔旗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准格尔旗发改局就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灭火工程招投标情况向调查组做了书面说明。2011年春天,因郭家坡灭火工程分包、转包、私挖乱采现象严重,调查组再一次到准旗进行调查。2011年5、6月份,郭家坡灭火工程发生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准格尔旗政府召集准格尔旗发改局、国土局、煤炭局、矿区移民补偿办等部门负责人和任某召开紧急会议,任某在会上就郭家坡灭火工程招投标情况做了汇报。旗领导批评了发改局等部门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2011年8月31日东胜区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祥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1立案侦查,此后与祥磊公司有关的各种矛盾进一步升级,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和治安、刑事案件。2011年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和煤炭局对祥磊公司违法用地行为和违规作业行为进行了多次查处。
被告人任某得知郭家坡灭火工程因转包、分包发生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并听说周某要向检察机关举报其和苏某,害怕因收受周某40万元而被追究责任,遂于2012年春天,指示苏某将40万元赃款还给周某。2012年6月5日苏某让准格尔旗发改局干部乔某代自己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通过存现的方式将40万元存入周某卡号为×××的建行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于2016年6月12日主动到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投案,并交代了受贿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某、苏某户籍信息及任职文件、证明、处分决定,证实2007年12月21日任某任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局局长,2010年12月27日被免去发改局局长职务,2010年11月9日任准格尔旗政府副调研员,2014年5月29日因郭家坡招投标一事被鄂尔多斯市监察局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次,2014年11月10日被免去政府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2007年12月20日苏某任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2013年1月5日兼任发改局党支部书记,2015年11月30日被免去发改局党支部书记职务。
2、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局证明,证实2008年至今准旗发改局未申报过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火区治理工程。
3、准旗发改局关于无业主火区招标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12月1日准旗发改局委托内蒙古诚佳信招标公司对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火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2009年12月28日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4、准旗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火区灭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代理服务费发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变更公告、评标报告、招标文件领购单、开标记录表、投标书送达签收单、施工标底、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郭家坡火区灭火专项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准旗发改局委托内蒙古诚佳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灭火工程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费5万元。2009年12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对施工投标人资质要求为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甲级资质。2009年12月8日通过公告将施工投标人资质要求由甲级变更为丙级。施工标底为9980万元。招标文件领购单和投标书送达签收单中郭军代表鄂尔多斯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签名,李某1代表宁夏核工业地质勘察院签名。开标会于2009年12月28日召开,中标单位为内蒙古地矿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矿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祥磊工贸公司实施郭家坡火区的施工和管理。2010年1月13日准旗发改局与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郭家坡火区施工合同的事实。
5、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登记表、国土资发,证实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地质灾害资质等级为丙级,工程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需由甲级施工单位实施。
6、准格尔旗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登记设立,法人代表周某,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周某、王英兰。2010年6月25日法人代表变更为刘国霖,股东变更为刘国霖、刘贵平。2012年4月13日法人代表变更为吴一立,股东为刘宝昌、龙洋、卢元军、杨梦、吕勇。
7、合作开采煤田协议书、露天开采工程协议书,证实内蒙古天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智源)取得了郭家坡灭火工程4000亩治理经营权,于2011年11月4日将二采区1000亩和四采区1200亩承包给王钦锦、王钦水、陈金龙。2012年8月20日王钦水将郭家坡灭火工程二标段1000亩承包给林良友。
8、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调查组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无业主煤田火区治理情况的说明、准旗发展和改革局限期整改通知书、鄂尔多斯市关于郭家坡灭火工程矛盾纠纷排查处理意见,证实准旗发改局于2010年9月13日向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郭家坡灭火工程存在施工单位无施工合同、无资质、无安全规程、技术措施和预案,无相关人员资格证等问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28日责令该火区停止违法行为,该火区超出批准范围施工、违法占地行为屡禁不止,要求市政府依法处理相关人员。
9、准格尔旗煤炭局煤田火区治理检查意见通知书及现场处理决定书、罚没款专用收据、准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及缴款收据两支,证实准旗煤炭局多次要求郭家坡火区禁止超批复范围施工并进行回填复垦绿化,并积极整改其他安全作业问题,并于2011年11月11日罚款1万元,于2012年6月9日罚款10万元。准旗资源局因祥磊工贸公司擅自占用土地进行火区治理于2011年4月16日处以罚款150377元,于2012年5月22日处以罚款8916220元。
10、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准格尔旗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火区治理情况的说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证实鄂尔多斯市煤炭局于2012年12月28日的说明中提到"该火区多次超批复范围施工,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倒卖区块等行为"。
11、准旗国土资源局关于郭家坡灭火工程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证实2011年3月至今,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共对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火区灭火工程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立案查处3次,涉及土地面积148.4033公顷,共处罚款1348.6937万元。
12、从准旗公安局刑警大队调取的因郭家坡火区灭火工程款纠纷发生打架事件的相关书证资料,证实郭家坡灭火工程工人因索要拖欠的工资与煤矿人员发生斗殴,公安局出警处置的行为经过。
1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共井田火区统一纳入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范围的通知、协议书、关于二采区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说明、工人工资纠纷解决意见、借条、二采区欠款清单,证实2011年1月18日郭家坡火区纳入伊政煤田公司治理范围,2014年11月10日祥磊公司因二采区施工队拖欠工人工资78万元向准旗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协调由伊政公司垫付40万元,林良友本人筹措18万元,下欠20万元由暖水乡政府与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其他渠道筹措。林良友于2015年1月27日向伊政公司书写40万元借条一支。
14、收条一支、转账支票、应付工人工资汇总表、员工工资表,证实2013年1月28日林良友收到暖水乡人民政府转付工人工资135万元,后用于支付二采区工人工资。
15、祥磊灭火工程二、四采区工程林良友雇佣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借条、二采区欠款清单,证实祥磊灭火工程二、四采区工程拖欠工人工资806700元,伊政公司支付40万元,林良友支付209700元,暖水乡政府支付197000元。林良友于2015年2月5日向暖水乡政府书写197000元借条一支。
16、准旗人民政府关于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灭火工程矛盾纠纷有关事宜的报告、举报材料、郭家坡灭火区有关情况汇报、关于上述灭火区工程合同纠纷有关情况的汇报材料、暖水乡祥磊煤矿被邱清和等人拦堵正常施工、关于伊政公司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灭火项目二号治理区的情况汇报、紧急情况反映材料、刘某1关于该火区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纠纷的说明、合作解除协议、暖水派出所关于祥磊煤矿纠纷事件的情况续报、郭家坡火区投资人代表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7月10日刘某1与邱清和、张子清、邱卡怀等人解除郭家坡火区工程的合作协议,刘某1退还上述人员投资款3亿5千万元。2011年11月8日准旗国土资源局接到祥磊公司非法转包矿产的举报。2012年10月26日祥磊公司股东龙洋、杨梦、刘宝昌、卢元军向准旗政府反映其向郭家坡火区投资4亿多元但项目无法开工的问题,请求解决。2012年11月29日暖水乡国土资源所在情况汇报中提到该火区工程存在擅自采挖排土现象,屡禁不止,同日刘某1进行了情况说明。2012年11月30日郭家坡火区施工队因施工款不能按时支付向暖水乡政府请求解决。2012年12月1日准旗人民政府因郭家坡灭火工程存在欠款纠纷致工人拦堵施工及违法用地情况严重,申请该灭火工程由伊政公司统一管理,并建议停产整顿。2012年12月3日、12月6日祥磊公司进行情况汇报。2014年3月1日王钦水、王钦锦等10名煤矿投资代表就煤矿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村民征地款等情况向准旗政府申请解决。
17、暖水乡派出所关于调查、处理祥磊煤矿各类纠纷的证据材料以及关于祥磊煤矿上访情况的说明,证实从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9月25日,暖水乡派出所接受郭家坡灭火区各类问题相关报警记录多达24次。从2013年灭火区关停以来祥磊煤矿部分股东多次到旗政府、市政府反映情况的事实。
18、汇款凭证1份,证实2012年6月5日乔某给周某在中国建设账户存款40万元的事实。
19、被告人任某书写的关于郭家坡火区招投标工作出现问题的说明及关于40万元人民币的说明,证实任某于2016年6月12日、13日向办案机关递交说明,说明其在周家坡灭火工程中利用职权帮助周某中标,后收受周某40万元,后将40万元退还周某的事实经过。
20、被告人苏某书写的关于收周某40万元的说明,证实苏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办案机关递交说明,简单说明其与任某收受周某40万元后退还的事实经过。
21、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准格尔旗串草圪旦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关于对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东部火区报告的批复、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火区治理规划批复的通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火区治理规划的咨询评估报告、串草圪旦煤矿灭火专项初步设计合同书及收取设计费材料,证实串草圪旦灭火工程初步设计费用15万元。
22、鄂尔多斯市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一份,证实该公司无姓名为郭军的职工。
23、诚佳信投标公司说明1份,证实郭家坡火区灭火工程投标文件未留档。
24、关于准旗公安局办理祥磊公司刘某、高某涉嫌非法采矿相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证实准旗公安局于2016年7月30日对刘某、高某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
25、刘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卷资料,证实刘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
26、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通过向任某、苏某行贿40万元,借内蒙古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包郭家坡火区灭火工程,后将该火区工程转包的事实经过。
27、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实任某、苏某帮助周某的祥磊公司在郭家坡火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中标的具体经过。
28、证人赵某证言,证实鄂尔多斯市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参与过2009年准格尔旗曹阳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火区灭火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2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周某将郭家坡火区工程2号采区转包给刘某1,刘某1又再次将火区分包他人,导致火区开采过程中纠纷不断的事实。
30、证人侯某(煤炭局局长)、齐某(煤炭局副局长、矿区移民补偿办主任)、杨某1(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证言,证实郭家坡灭火工程因多次分包及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导致纠纷不断,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经常发生。2011年的夏天5、6月份,准格尔旗原旗长祁某紧急召集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矿区移民补偿办、公安局、暖水乡政府召开了旗长办公会议,会上祁某要求各责任单位各自说明关于郭家坡灭火工程的情况,会议最后确定让各个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公安局和暖水乡政府要做好稳控工作,各个灭火工程的业主先停工,不得激化矛盾,另外要求尽快上报市政府,并协调伊政公司化解经济纠纷。
31、证人乔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苏某通过乔某把40万元给转账周某的事实。
3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一号区和二号区位置为大部分在煤矿矿界范围内,少部分在串草圪旦的事实。
3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违法用地超面积占用农民的土地、煤炭自然污染严重、土堆流沙侵占农民耕地等,已经影响到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的事实。
34、证人杨某3、任某2、王某的证言,证实准格尔旗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灭火工程违规违法情况及乱挖乱采的事实。
35、证人岳某、郝某的证言,证实违法用地侵占农民的草场导致当地农民群体性上访的事实。
3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周某的一家公司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事实。
37、证人解某的证言,证实鄂尔多斯市紫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内蒙古诚佳信招标有限公司名义组织招投标,本人负责招投标工作,在准格尔旗政府网站发布了招投标公告,确定了投标资质要求和报名时间等相关事宜。报名时间届满后,没有达到三家企业以上投标,不符合招标法的规定,经请示准格尔旗发改局原副局长苏某将投标人资质从甲级降到丙级,于是就按照苏某的要求草拟了一份变更公告,苏某在变更公告上签字后在2009年12月8日在网上发布了变更公告,变更了投标人投标资质后,有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核工业地质勘察院三家企业报名投标。2009年12月28日召开了开标会议,投标人现场提供了投标文件后各自报价,招标人准旗发改局的苏某将密封好的标底交给了本人后,发布了标底金额,随后投标人离场,由评委进行打分,因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报价最接近标底,得分最高,最终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将中标通知书打好后连同投标报告、招标文件一并交给了招标人准旗发改局的任某1,招标工作到此结束。
3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的年底时,陈某对其说准格尔旗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有个灭火工程,招股标时需要用具备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公司,能否帮他联系一下,当时其就和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贾某联系并对贾说,蒙南煤炭公司的陈某有个灭火工程,但是陈某没有资质,让陈某和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他们之间能否合作,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到2013年国土资源厅的纪检检察室的领导跟其询问这件事的相关情况,其就给陈某打电话让陈某来呼市就这个事情做一个说明,才知道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的一家企业用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参与了准格尔旗曹阳(羊)公路郭家坡灭火工程的招投标,并且中标了,但是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没有给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发中标通知书。
3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的年底的一天周某让李某1代表宁夏核工业地质勘察院去参与一个招投标,投标的工程就是准格尔旗曹阳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火区灭火工程。2009年12月28号早上,周某把宁夏核工业地质勘察院的投标文件交给李某1,然后召开了开标会议,李某1就按照周某的安排,将周某给李某1的投标文件交给了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开标会议后确定由另一家投标单位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了。开标会上,都是周某安排的人代表三家投标公司参与投标,周某让李某1代表宁夏核工业地质勘察院参与投标,这个招投标就是走个形式,包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领购单在内的三张表上的字都是在开标现场会上李某1签字的事实。
40、证人呼某的证言,证实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给准格尔旗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这份授权委托书公章及法人代表人的手章和公司的资质材料的复印件都是经公司副总经理贾某同意后呼某给盖的,并证实公司的资质材料的复印件也是经副总经理贾某同意后复印加盖公章给宝某的事实。
41、证人宝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的年底的时候,周某和本人到内蒙地矿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拿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等材料的复印件的事实。
42、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准格尔旗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参与过灭火工程的招投标,中标后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家审计署、鄂尔多斯市监察局开始调查准格尔旗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灭火工程相关事情的时候,本人才知道当时是准格尔旗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用本单位的资质和授权委托书参与了准格尔旗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灭火工程的招投标的事实。
43、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从2008年3月份开始具有丙级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到2012年时升到了乙级资质,但由于2009年12月份,准格尔旗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用本公司的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去投标,准格尔旗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事后,本公司被内蒙古国土厅监察室调查,2013年本公司的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又被降到了丙级。同时证实,2009年冬天,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给准格尔旗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资质资料复印件,但准格尔旗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了准格尔旗曹羊线郭家坡灭火工程的招投标中标后没有给本公司通知中标,也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
4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准格尔旗曹羊线郭家坡灭火工程属于无业主火区,有业主的火区由业主企业负责治理,所有的申报审批程序由煤炭系统进行,而无业主火区治理申报审批由发改系统进行,并由各个地方的发改局负责招投标工作,曹羊线郭家坡灭火工程从国土坐标上看属于无业主火区,2009年下半年,工程批下来后,当时准格尔旗发改局局长任某向李某3汇报了相关情况后,决定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完成后任某向李某3汇报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投标中标。到2014年鄂尔多斯市纪委调查这件事情的时候李某3知道是周某的祥磊公司借用内蒙地勘公司的资质中标,并实际对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灭火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祥磊公司股权纠纷等事情,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事实。
4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8日由市煤炭局、市发改委、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准旗政府、伊政灭火公司、相关的煤炭企业等单位组成治理火区领导小组,主要"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无业主煤田灭火工程的举报信"中的举报内容(鄂尔多斯无业主灭火工程存在官商勾结、来回倒卖、滥挖、滥采、谋取暴利等情况)及针对举报信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通过这次会议,高某了解到了准格尔旗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灭火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事实。
46、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对准格尔旗曹羊公路运煤专线郭家坡灭火工程招投标中帮助周某借用资质、降低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等越过中标企业与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让周某取得了郭家坡灭火工程施工权,事后周某送给任某、苏某40万元的事实。
47、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周某送给的40万元任某交给苏某保管,并二被告人给周某的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帮助中标的事实。
48、对任某住处的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6月15日对任某位于准旗薛家湾镇和谐花园小区的住处进行搜查。2016年6月16日对任某位于呼市赛罕区东岸国际小区的住处进行搜查。
49、对苏某住处的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6月16日对苏某位于准旗发改局的办公室和宿舍的住处进行搜查。2016年6月15日对苏某位于准旗薛家湾镇和谐小区的住处进行搜查。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苏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在招投标过程中二被告人通过违规借用资质、降低投标企业资质要求、制作投标文件、透露标底、不发中标公告、不通知中标企业、越过中标企业与祥磊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等行为,帮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涉案人员周某取得重大工程的施工资质,周某获得了施工工程,将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又层层分包,导致各种矛盾激化,引发了社会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苏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前,二被告人主动将赃款退还周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任某主动到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投案,并交代了主要受贿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对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和对被告人苏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某在受贿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止。)
被告人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怀义
审判员 王存福
审判员 阿日古娜
书记员: 吉日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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