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捕前住翁牛特旗白音他拉苏木布日敦嘎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9日18时05分,被告人乌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海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大线44公里处,与前方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行人赵某相撞,造成赵某、乌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乌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乌某某驾无证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乌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18时05分,被告人乌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海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大线44公里处,与前方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行人赵某相撞,造成赵某、乌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乌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19日18时14分,翁牛特旗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在白音他拉苏木宝音代5队村子的西边,一辆二轮摩托车与行人相撞,有人受伤,要求交警大队出警处理。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即受理此案。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9日18时许,他和赵某与其他几个在刘建华土豆公司打完工后坐面包车从土豆基地来到白音他拉苏木宝音代嘎查附近下车,下车后李某2和赵某一起去道路的南侧路基下方便,他就直接往前走了。他走出大约10米远时,后面听见有摩托车摔倒的声音,有一辆摩托车滑到他面前道路中间的位置,后来他去赵某旁边查看,看见赵某撞的很厉害,鼻子和耳朵都流血,接着白音塔拉交警中队民警来到现场后把驾驶摩托车的人带去白音他拉卫生院抽血。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016年10月19日18时许,他和赵某在白音塔拉刘建明的土豆公司打完工,要回白音塔拉从面包车上下来,他在前面赵某在后面靠海大线公路右侧行走时,有一辆摩托车没有开启大灯驶过来后直接撞了赵某的左小腿,把赵某撞飞了。他一看赵某撞的很严重,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接着白音塔拉交警中队的民警来了将摩托车驾驶员带去白音塔拉卫生院抽血。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9日18时许,他和赵某和其他人在白音塔拉刘建明的土豆公司打完工,要回白音塔拉从面包车上下来,他在前面,赵某在后面5、6米远处靠海大线公路右侧行走时,有一辆摩托车未开启大灯驶过来后直接把赵某撞飞了。他一看赵某撞的很严重,鼻子和耳朵都流血,这时白音塔拉交警中队的民警来了将摩托车驾驶员带去白音塔拉卫生院抽血。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翁公物检字(2016)第16162号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乌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0.000㎎/100ml。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翁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出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图及照片。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车体痕迹进行勘验及车辆的扣押、发还情况。8、乌某某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未发现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9、翁公交认字(2017)第17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乌恩巴图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10、(翁)公(司法)鉴(法医)字(2016)3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赵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11、翁牛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说明证实,现因赵某头部受伤,在翁旗医院住院治疗,不能陈述交通事故事实,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中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期限。现中止日起已到,赵某仍不能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进行询问。12、病情证明书、被害人赵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赵某的病情及自然情况。13、户籍资料证实,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蒙古族,牧民,住翁牛特旗白音他拉苏木布日敦嘎查。14、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9日18时05分许,他驾驶豪爵HJ125-4型摩托车沿海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出事地点西300米处看见路南有一辆农用车停驶,有人从车上往下跳车,他行驶了大概10多米远的时候有几个人已经顺公路往东步行,他在行驶的过程中就听见”咣”的一声,有一个人在他驾驶的摩托车的右把上撞了,他连人带车摔倒就懵了。等他醒过来的时候有两个人扶那个被撞的人,又来了一辆白色轿车把伤者送医院去了,交警来了后把他带到白音塔拉医院抽血。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彪、代理检察员那存白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乌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萨初荣贵
审判员 袁 树 伟
审判员 赵 宁 宁
书记员:孙 洪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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