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8)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夜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7日6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辽A2R***号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连接线后谟村路口,与由东向南左转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辽A2RH***号小客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934元,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25元。经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报警并跟随被害人李某某同乘救护车去医院,后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驾驶的A2R***号小客车登记在李某的名下,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庭审中,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被告人李某家属在保险赔偿限额外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人民币五万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喻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死亡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及车辆查询信息;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肇事后能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葛莉丹
人民陪审员 张志

书记员: 王胜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