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8]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铖、代理检察��冯琦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同方向前方杨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杨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易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易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易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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