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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1日18时31分许,被告人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超越同方向前方付某某驾驶的挂大型货车时,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相撞,致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刘某某被甩入道路北侧,被挂大型货车碾压,造成刘某某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胸腹实质脏器破裂、全身多处骨折、过多失血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饮酒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报废车辆上道的行为、付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邱某到昌图县交警大队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不要求被告人邱某民事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酒精定量检验报告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认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邱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铖、代理检察员冯琦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邱某到昌图县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及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明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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