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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超车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高某某驾驶的临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小型轿车乘车人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聂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未按规定超车、超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孙某某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聂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方自行达成谅解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谅解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士成、代理检察员吴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聂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丹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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