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8]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5时26分许,王某驾驶辽A×××××号出租车,沿青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年大街与市府大路T型路口时,与未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由西向东横过青年大街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冯某1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冯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2017年4月13日沈河区交警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1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冯某1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含量为126.6ng/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5时26分许,王某驾驶辽A×××××号出租车,沿青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年大街与市府大路T型路口时,与未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由西向东横过青年大街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冯某1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冯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2017年4月13日沈河区交警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1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冯某1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含量为126.6mg/ml。另查明,被害人冯某1的妻子张某、女儿冯某2诉被告人王某,肇事车主王某、肇事车挂靠单位沈阳安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辽0103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2017年3月6日5时26分许,王某驾驶辽A×××××号出租车,沿青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年大街与市府大路T型路口时,与未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由西向东横过青年大街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冯某1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冯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证实本案肇事车辆相关情况以及被告人驾驶资格情况。3、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及行政处罚决定,证实2014年王某因为吸毒被铁西分局治安处罚。4、冯某1户口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被害人冯某1已死亡。5、情况说明,证实对被告人王某验血经过。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王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以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在铁西家中吸食过0.4克冰毒。7、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杨某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8、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时,小型轿车的速度约为92KM/H。小型轿车绿灯驶入北停止线由北向南行驶。两轮电动车为非机动车,闯红灯由西向东骑行。碰撞瞬间两轮电动车骑车人双腿骑跨在电动车上停驶在人行道内。9、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王某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冯某1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11、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车辆、人员、相对位置等状况。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供的(2017)辽0103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除法定赔偿数额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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