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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杨晓成,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该犯于2016年获得第三季度物奖,现计分考核累计46.5分。建议对罪犯杨晓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裁定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兴未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晓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春宁
审判员  刘衍泉
审判员  安立莎

书记员:唐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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