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陈某某,曾用名陈龙,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6日经本院作出(2015)石刑终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二天。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意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获得2016年下半年记功,自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计分考核43.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春宁
审判员  刘衍泉
审判员  安立莎

书记员:孙如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