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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盖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延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8〕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英爱、朴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盖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斌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人民陪审员 朴文哲

书记员: 金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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