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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内蒙古人,原任科左后旗金宝屯镇斯布奎嘎查文书,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后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白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5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6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景保华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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