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董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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