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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至今。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8]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15日18时53分,被告人黄某驾驶吉CJF**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国道102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947km+150m处时,车辆失控与沿国道102线在慢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徐某1驾驶的吉CT某某号威志牌小型轿车相刮后驶入相对方向车道内,与沿102线由南向北行驶的周某1驾驶的吉CD00**号轻骑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吉CJF**号东南牌小型轿车又撞到原德利加油站柱子上,造成车辆损毁,周某1当场死亡,黄某及乘坐吉CJF**号东南牌小型轿车内的黄某妻子韩某、黄某岳母翟某1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8年6月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徐某1、朱丽娟、韩某、翟某1、黄某1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5.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6.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结果、尿样毒品检验报告;7.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建议合议庭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18时53分,被告人黄某驾驶吉CJF**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国道102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947km+150m处时,车辆失控与沿国道102线在慢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徐某1驾驶的吉CT某某号威志牌小型轿车相刮后驶入相对方向车道内,与沿102线由南向北行驶的周某1驾驶的吉CD00**号轻骑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吉CJF**号东南牌小型轿车又撞到原德利加油站柱子上,造成车辆损毁,周某1当场死亡,黄某及乘坐吉CJF**号东南牌小型轿车内的黄某妻子韩某、黄某岳母翟某1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8年6月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1、朱丽娟、韩某、翟某1、黄某1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结果,尿样毒品检验报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黄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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