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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2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思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件移送审判前,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方已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对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中华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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